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莊男與女同事魏女發生婚外情,前年至摩鐵嘿咻,經妻子劉女委請徵信人員報警處理後提告,莊男辯稱已與劉女和解,對方同意不追究他的通姦行為,二審查出莊男應給付劉女40萬精神慰撫金,但事後未履行,因此「宥恕」不生效力,判決莊及魏女各有期徒刑3月,不得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莊男與劉女原為夫妻(兩人於103年初結婚,現已離婚),而「小三」魏女與莊男為同事,兩人於106年1月21日晚間,在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關係。
劉女懷疑丈夫莊男外遇,委請徵信社人員跟蹤,經徵信社人員通報後趕赴汽車旅館,待莊、魏離開該汽車旅館時,劉女隨即報警處理,並向汽車旅館租下該房間並購買房間內床單,而取得房間內床單、採集衛生紙,經劉女控告莊、魏涉嫌妨害家庭。
莊男辯稱,案發當晚他與劉女已經簽立和解書,劉女同意不追究他的通姦行為,故對方不得對他及魏女提出告訴。劉女則稱她當場與莊男簽和解書,但她並無意原諒莊男及魏女,所以才會提告。
二審法官查出和解書記載「莊男同意支付精神賠償金新台幣40萬元,106年3月31前全額支付給當事人劉女,當事人劉女同意對莊男的行為既往不咎,如於106年3月31日前未給付於當事人劉女精神賠償金新台幣40萬元,將保留對莊的法律追朔權」。法官查出莊男並未給付賠償金,因此「宥恕」不生效力。
法官審理時,莊男與魏女都否認發生性行為,但床單及衛生紙送刑事警察局鑑定出有莊男的精子細胞、及魏女的上皮細胞,雖兩人否認嘿咻,但法官不採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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