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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已是80歲高齡的李大爺一紙訴狀將其兩個子女告至呼圖壁縣人民法院,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。李大爺稱,長期以來,子女很少管他,有的甚至不去看他,平時他一直都由孫子照料。由於喪失了勞動能力,又患有高血壓、腦血栓等疾病,日常起居需要他人照顧,每月還有很大的開銷,其已無力負擔,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子女每人每月給付其贍養費1000元,並均擔其醫療費用。

  兩個子女在庭審中向法庭陳述了各自的意見。其中,兒子李某認為,自己不是不贍養李大爺,而是李大爺十餘年前與其簽訂了斷絕父子關係的協議,雙方現在已經沒有父子關係,因此他不會給付贍養費;況且自己肢体也有殘疾,沒有太多收入,故請求法院駁回李大爺的訴訟請求。
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。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,無勞動能力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。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父母經濟上供養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,並照顧老年父母的特殊需要。

  本案中,兩子女由李大爺撫養成人,現李大爺年事已高,體弱多病,沒有勞動能力,生活需要專門照顧,子女理應對其贍養。對於李某稱已和李大爺協議斷絕父子關係,不予給付贍養費的意見,法院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的規定,李大爺與李某是自然血親的父子關係,即李大爺與李某是親生父子關係,其父子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,雙方簽訂的斷絕父子關係的協議,違反法律規定,不具法律約束力,故不予採納。

  最終法院結合李大爺的經濟來源、生活需求、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負擔能力,判決兩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李大爺贍養費三百元,李大爺的醫葯費用憑票據在社區報銷後,所剩部分由兩子女均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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